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94號原 告 蔡昀棋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陳儷昕律師被 告 龔芳麗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林婉玄律師追加被告 阮氏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