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劉又瑄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瑜芳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