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20號原 告 廖偲伶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