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劉信宏被 告 黃清文即君文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締結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第2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8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8月10日締結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0日起至117年8月10日止,並約明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被告於寬限期內僅須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本或付息,除自遲延時起按原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該日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9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到期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1.72%,原告並於115年1月6日將前揭帳款轉列為催收款項。迄今被告就上開借款尚欠本金74萬9,9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9,9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之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放款全部
查詢單、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利率查詢表、臺灣銀行松江分行114年12月11日松江授字第11400041601號函暨退回信封、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為證(本院卷第13至38頁),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㈢惟兩造於系爭契約內既約定被告應於每月10日繳付款項,此業
據本院核閱系爭契約屬實(本院卷第13頁),且原告亦係主張被告自114年9月10日起方未依約清償(本院卷第8頁),則被告應自114年9月1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應僅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9月11日起至115年1月5日(即經轉列為催收款項前1日)止,按週年利率0.172%計算,及自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272%計算,暨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計算之違約金,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萬8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僅為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違約金之請求,與原告請求勝訴部分相較甚微,爰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捷容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74萬9,992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1月5日止 週年利率1.72% 自114年9月11日起至115年1月5日止 週年利率0.172%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72% 自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 週年利率0.272%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0.544%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74萬9,992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1月5日止 週年利率1.72%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1月5日止 週年利率0.172%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72% 自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週年利率0.272% 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