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13號上 訴 人 陳家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9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