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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林佳玉被 告 閱禾琚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懷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閱禾琚』公寓大廈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全部決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