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08號原 告 譚業桂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並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含損失金額)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到院,並將書狀以影本直接寄送通知被告:
(一)原告就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狀(二)訴之聲明欄第1項即「鈞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6355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之全部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為何(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請求)、原告主張之異議事由為何。
(二)原告就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狀(二)訴之聲明欄第2項即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失新臺幣365萬元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為何(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請求)、原因事實為何。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一、㈠、 ㈡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