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6號原 告 黃婉柔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被 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