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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104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瑜(即林秀玲之繼承人)、林政賢(即林秀玲之繼承人)、林政耀(即林秀玲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萬0154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羿蓁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