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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14號原 告 金昆詠被 告 張合

李仁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