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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王維被上訴人 于沛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萬3176元(本金371萬3533元及起訴前利息146萬9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