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張松年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何信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7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