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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88號聲 請 人 高義洋

高献彬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王玉書與被告周麗華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高義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高献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前具狀聲請就原告王玉書與被告周麗華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88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高義洋、高献彬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