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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史柏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鈞介

詹雯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得貿易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498,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