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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9號上 訴 人 黃政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