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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64號原 告 陳小蘭被 告 元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包含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及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次按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因附表所示不動產均位於新竹縣竹東鎮,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附表:

一、土地:新竹縣○○鎮○○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796平方公尺、805平方公尺、5,4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32、10000分之32、10000分之32)。

二、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2樓即新竹縣○○鎮○○段○○○段0000○號建物(總面積62.9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8.86平方公尺、雨遮0.33平方公尺,另共有部分同小段4249、4438、4443建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