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鄭哲銘被 告 吳佳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八百二十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吳佳明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自行繳納99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溢繳之裁判費1820元(計算式:9950元-8130元=18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