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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1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張志堅訴 訟 代理人 賴森林被 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朝國

黃永晧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黃永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