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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黃勇智被 告 汪世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因被告未到庭,乃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許宣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然被告前於同年月24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亦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前開一造辯論程序之適法性即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