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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力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秀蓮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被 告 孫紹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547條、第47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見本院卷第9頁),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之戶籍址係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依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