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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2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王柏茹被 告 徐世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其他契約條款第8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伊申貸借款新臺幣(下同)11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9年10月24日止,共84個月,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51%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時,依系爭契約其他契約條款第4條約定,另須依未償還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4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重要契約條款第3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87萬5,159元及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7萬5,159元,及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17萬元,惟自114年9月24日起即未再遵期攤還本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7萬5,159元及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1%計算之利息,應認有據。惟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依系爭契約其他契約條款第4條第1項約定,違約金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期計收,而依原告所提還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所示與開庭所述(見本院卷第70頁),被告已按期攤還至114年9月24日止應繳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次期即114年9月24日起至迄息日114年10月24日之本息,給付期限應為114年10月24日,倘被告未於該期限按期繳付攤還金額,方為逾期,故此部分違約金應自被告逾期之日即114年10月25日起算,而非自114年9月25日起算,原告請求違約金起算日與系爭契約違約金條款所約定之起算日不符之部分,即屬無據。從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違約金起算日不符契約約定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之範圍僅有違約金之起算日往後延一月,而原告得請求違約金期數仍同為九期,是原告敗訴部分甚小,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審酌,訴訟費用仍均命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