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56號原 告 李慧曦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瓊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義務告發追加被告張瓊華、邱美嫆…暨更正誤記與撤銷或廢棄114年度訴字第2553號114.12.30.錯裁、113年度國字第38號錯裁與113.12.30.錯誤『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48號114.12.30.錯裁聲請書」,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不合程式。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