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62號原 告 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被 告 歐昭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收狀、收文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查查詢清單附卷足參,依前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