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39號原 告 魏明珠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複 代理人 曾千豪律師被 告 于建邦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