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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39號原 告 魏明珠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複 代理人 曾千豪律師被 告 于建邦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