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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跟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跟護字第9號聲 請 人 葉明繹上列聲請人與林明峰間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㈡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條第一項第

一、二、五款、第二項、第八條定有明文。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㈠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㈡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㈢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亦有明定;是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以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為限,且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之行為,亦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住所、警告、威脅、辱罵等言語為前提。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日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惟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或送達處所,未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而由書狀內容及狀末具狀人簽名欄位,似指聲請人即為被害人,姓名為「葉明繹」,住所在「新北市○○區○○路○○號B2(即地下二樓)」,相對人住所在「新北市○○區○○路○○號一樓」,相對人於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十分許闖入聲請人前開住處,對聲請人恐嚇、言語侮辱,是聲請保護令等語,然查:

(一)經本院職權查詢結果,我國僅有一名為「葉明繹」之人,籍設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新北○○○○○○○○),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是聲請人之住所地不明;而新北市○○區○○路○○號為一地上一層之平房,上方以鐵皮增建二層樓,臨新店路、緊鄰同路段三一號側設有一門扇,標示「新店路29號B1」字樣,有網路街景相片可考,足見該房屋原僅為地上一層之平房,縱有地下層,至多僅有一層,難認尚有地下二層存在,該址既無地下二層存在,則聲請人之居所或送達處所亦不明,此項欠缺並屬無從補正。

(二)又經本院職權查詢結果,我國名為「林明峰」者共五十五人,但並無任一人設籍居住在新北市新店區;且設籍居住在聲請人所載之新北市○○區○○路○○號房屋者,姓氏皆為張姓、黃姓或郭姓,並無任何姓名與相對人「林明峰」讀音近似者,此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按,是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亦不明,致無從特定其人別,在聲請人住所、居所及應受送達處所均不明情形下,此項欠缺亦無從補正。

(三)再者,聲請狀指相對人於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十分許闖入聲請人前開住處,對聲請人恐嚇、言語侮辱等,不唯未陳明該行為係「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亦未能陳明並舉證相對人前曾經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蓋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均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而為被害人所知悉,則聲請人逕依跟蹤騷擾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聲請保護令,於法顯有未合。

三、綜上,本件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被害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送達處所,亦未記載相對人正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且無從命補正,又聲請人未陳明並舉證所指相對人之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相對人曾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本件聲請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