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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勞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張繼興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7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萬8109元(依裁定第2頁第19行所載計算式,原告5年期間薪資及勞退金加總為1286萬3820元,故裁定第18、19行「1772萬3820元」應更正為1286萬3820元;加計原告請求績效獎金76萬4289元,合計為1362萬8109元,故裁定第21行「1848萬8109元」應更正為1362萬810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148元,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