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勞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姜品亘

劉柏宏吳聲宏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丁韋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燦亮診所(臺北所)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前分別經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欄所示,應分別徵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惟均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再扣除前已繳納如附表「已繳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尚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已繳調解聲請費 應補繳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計算式 ⒈ 姜品亘 44萬4531元 6050元 1000元 1016元 6050元-6050元×2/3-1000元=1016元 ⒉ 劉柏宏 900萬144元 10萬6917元 3000元 3萬2639元 10萬6917元-10萬6917元×2/3-3000元=3萬2639元 ⒊ 吳聲宏 652萬846元 7萬7901元 3000元 2萬2967元 7萬7901元-7萬7901元×2/3-3000元=2萬2967元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