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原 告 王傳翔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蘇郁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黃金體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萬4,759元(見本院卷第70頁),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8,092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萬5,395元(計算式:128,092x2/3=85,395),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2,697元(計算式:128,092-85,395=42,697),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697元(計算式:42,697-5,000=37,69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