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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林春榮被 告 林玥伶

林崇榮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曾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記載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九千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一百一十九元。

二、原告主張另有現金遺產,其中原告保管新臺幣九萬元及美金三萬八千九百元(美金折合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四千二百九十五元),被告林玥伶保管新臺幣十二萬七千元,共計新臺幣一百四十二萬一千二百九十五元。

三、以上價為額共計九千二百八十七萬四千四百一十四元,原告應繼分三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三千零九十五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