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壹仟零陸拾肆元。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反請求。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有明文規定。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
32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下稱反請求原告甲○○),提起反請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王菜之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反請求原告甲○○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王菜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1、3均已分割完畢,編號2兩造協議由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丙○○(下稱反請求被告丙○○)負責以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出售,出售之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餘額995萬6,961元先由反請求被告丙○○取得保管,並計入被繼承人遺產分配計算,加計被繼承人股票、投資外,尚有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丙○○二人向被繼承人生前之借款以及被繼承人生前以反請求被告丙○○名義辦理定期存單之帳號餘額,合計共21,843,192元,以原告應繼分3分之1計算,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81,064元(21,843,192元×1/3=7,281,064元),應徵收反請求裁判費86,79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反請求原告甲○○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反請求。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附表: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備註 不動產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分之2 兩造業已分割完畢。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分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分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分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分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分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000分之28 兩造協議為繼承登記後配合丙○○出售,所得價金扣除費用後剩餘995萬6,961元,約定由丙○○取得保管,列入被繼承人陳王菜遺產總額。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0000000分之28773 兩造業已分割完畢。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3分之2 銀行存款 4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40,494元 5 瑞興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34元 6 瑞興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78,950元 7 瑞興銀行成功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29,526元 8 瑞興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5,601元 其他投資 9 慶豐商業銀行投資 67,830元 10 瑞興商業銀行投資7144股 71,440元 債權 11 債務人乙○○ (借款日期:民國105年12月) 1,380,000元 12 債務人乙○○ (借款日期:民國106年1月19日) 2,200,000元 13 債務人乙○○ (借款日期:民國106年1月23日) 1,800,000元 14 債務人乙○○ (借款日期:民國108年後) 894,506元 15 債務人丙○○ (借款日期:未明) 3,290,000元 16 債務人丙○○ (借款日期:民國109年) 1,227,850元 合計 21,843,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