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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雖提及部分遺產應由其取得,惟法院定分割方法,應由法院就遺產為適當之分配,本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而非以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遺產價值為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某特定財產是否為遺產、某項費用應否自遺產中扣除,均屬實體上有無理由之範疇,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之程序事項有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丁○○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8,497元(計算式:22,345,261元+4,203,236元=26,548,497元),以原告應繼分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74,249元(計算式:26,548,497×1/2=13,274,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3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12,416元,尚應補繳34,9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附表: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 編號 財產項目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6,483,368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89.12㎡【層次面積60.96㎡+陽臺面積8.52㎡+19.64㎡(42077.29㎡x權利範圍21/45000=19.64,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89.12㎡。】。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4,957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483,368元(89.12㎡×184,957元=16,483,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 2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584,87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485.82㎡。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584,875元(1485.82㎡×3,200元×權利範圍1/3=1,584,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621,54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737.3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21,545元(1737.37㎡×2,800元×權利範圍1/3=1,621,5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640,799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86.5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40,799元(686.57㎡×2,800元×權利範圍1/3=640,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彰化縣○○鄉○○村000鄰○○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04,300元 6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 10,337元 7 臺灣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 2,192元 8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中山分行00000000000000 19,205元 9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00000000000000 594,448元 10 員林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 292元 11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嘉新食化Z000000000 0元 12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歌林700k0000000 0元 13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春雨Z000000000 13,089元 14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春雨Z000000000 3,031元 15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和立700k0000000 0元 16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寶祥建設700k0000000 0元 17 台東企銀股份有限公司東企Z000000000 0元 18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穩懋700k0000000 157,500元 19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泰碩700k0000000 67,300元 20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晶睿700k0000000 11,100元 21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通嘉700k0000000 12,787元 22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天鈺700k0000000 153,075元 23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界霖700k0000000 262,800元 24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宏觀700k0000000 310,000元 25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293,218元 小計 22,345,261元 被繼承人丁○○遺產範圍 26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 1,584,87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485.82㎡。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584,875元(1485.82㎡×3,200元×權利範圍1/3=1,584,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7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 1,621,54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737.3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21,545元(1737.37㎡×2,800元×權利範圍1/3=1,621,5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8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 640,799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86.5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40,799元(686.57㎡×2,800元×權利範圍1/3=640,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9 彰化縣○○鄉○○村000鄰○○路000號 104,300元 30 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 669元 31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00000000000000 244,895元 32 埔心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 6,153元 小計 4,203,236元 備註: ⒈編號5及29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核定價額核定之。 ⒉編號6至24、30至32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第157至159頁)核定價額核定之。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