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楊鎮隆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被 告 楊濟華
楊大緯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肆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計算方式如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