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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夏張春蘭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夏錫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之二分之一」之部分提起上訴,依照上訴人起訴狀所記載為基準,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7,878,722元(55,757,44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3,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