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Dragon Ocean Development Ltd.
設Akara Bldg., 00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理人 楊帆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林銘龍律師李𠇷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Fengt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豐濤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公司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再按居住外國之當事人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認證,始得認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及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雖主張原告及被告Fengtao Inter
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豐濤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豐濤公司)均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帆、豐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為被告李豐麟,然觀諸原告所提原告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7頁),上開文件並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且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豐濤公司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且現仍存續之公司,亦未出具楊帆、李豐麟分別為原告及豐濤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致無從認定上開公司確皆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而具有當事人能力,亦無從判斷前揭公司是否經其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又原告起訴狀記載其設立地址及楊帆之居住地址均位於英屬維京群島,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惟本件原告起訴時係由任書沁律師、姜萍律師及黃韵雯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為原告提起訴訟(任書沁律師、姜萍律師及黃韵雯律師現已終止與原告間之訴訟委任關係,參本院卷第159至160頁),而其等起訴時僅提出原告委任其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未一併檢附上開委任書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此有民事起訴狀、民事委任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至25頁),自難遽認任書沁律師、姜萍律師及黃韵雯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為原告提起訴訟時,確有受原告委任而具有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權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然因上開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件嗣雖另有以原告名義所出具、委任謝宗穎律師、林銘龍
律師及李𠇷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然上開委任書亦未附具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此有民事委任狀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57頁),而此雖非本件起訴之合法要件,惟仍關乎謝宗穎律師、林銘龍律師及李𠇷俊律師是否有權為原告遂行訴訟,故原告仍應提出經原告(含法定代理人)完整簽名用印、委任謝宗穎律師、林銘龍律師及李𠇷俊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書(上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以利本件訴訟程序進行,附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捷容附表:
「Dragon Ocean Development Ltd.」、「Fengt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現仍為存續外國公司及其等地址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書,應附中文譯本,並附具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 「楊帆」自114年12月19日起訴時迄今仍為「Dragon Ocean Development Ltd.」之法定代理人,且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書,應附中文譯本,並附具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 「李豐麟」自114年12月19日起訴時迄今仍為「Fengt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且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書,應附中文譯本,並附具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 經「Dragon Ocean Development Ltd.」(含法定代理人)完整簽名用印、證明其曾委任任書沁律師、姜萍律師及黃韵雯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之委任書(上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