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 告 胡德立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被 告 意欣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和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