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被 告 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侖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楊博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