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