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被 告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鴻山被 告 吳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捌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德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借款起始日邀同被告陳鴻山、吳淑芬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約定由被告萬德公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詎被告萬德公司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未還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陳鴻山、吳淑芬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萬德公司就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5年3月26日新北新工字第1155137568號函、傳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及如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250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萬9,7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借款期間 契約名稱 借款(得動用)金額 借款利率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息 1 106年10月26日起至116年10月26日止 中長期貸款契約、借據 9,270,000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66%機動計算 1,963,356元 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9年2月17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 委任保證契約、承諾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25,000,000元 按墊付金額墊付日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1.91%計算 12,500,000元 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1年1月10日至116年1月10日止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 12,000,000元 前6個月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算,自第7個月起加1.755%機動計算 2,973,111元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12年1月17日起至117年1月17日止 借據 20,000,000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91%機動計算 8,931,745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12年3月3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 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12,630,148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91%機動計算 3,973,746元 自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14年2月27日起至119年2月27日止 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21,029,964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91%機動計算 14,733,603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114年3月17日起至119年2月27日止 8,970,000元 6,405,590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14年7月3日起至115年7月3日止 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兼借據 10,000,000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01%機動計算 10,000,000元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25% 自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114年7月3日起至115年7月3日止 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兼借據 17,000,000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76%機動計算 11,905,157元 自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自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114年7月3日起至115年7月3日止 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兼借據 18,000,000元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66%機動計算 18,000,000元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91,386,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