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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 林素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立昌間因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0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6,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