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被 告 蔡啟林
邱寶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捌拾陸萬捌仟零捌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查兩造間借款契約書第23條約定倘契約爭議涉訟,以原告授信往來營業所為履行地,並以履行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36、50頁),而原告之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正區,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探索公司)邀同被告蔡啟
林、邱寶嬅、鍾政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3日起至115年9月3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調)加年息1.873%機動計算,償還方式本金自114年3月3日起寬緩1年(寬緩期間:114年3月3日至115年2月3日),寬限期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探索公司邀同被告蔡啟林、邱寶嬅、鍾政男為連帶保證人,於1
12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7年4月17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調)加年息1.873%機動計算,償還方式本金寬緩自繳息日113年9月17日至115年2月17日止,寬限期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㈢探索公司邀同被告蔡啟林、邱寶嬅、鍾政男為連帶保證人,於1
12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2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4日起至117年8月1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85%機動計息,償還方式為本金寬緩自繳息日114年9月14日至115年2月14日止,寬限期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㈣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分別尚欠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122萬0362元、357萬3309元、981萬0597元,共計1460萬42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款契約書、第一次借據增
補合約、第二次借據增補合約(甲案)、(乙案)、(丙案)、貸放查詢資料(即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全國農業金庫臺幣存放款利率網頁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為證(見本院卷第19-66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準此,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其依金錢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餘欠金額(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之期間及週年利率(民國)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400萬元 122萬0362元 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82% 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 500萬元 357萬3309元 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82%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3 2300萬元 981萬0597元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5% 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