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何增耘被 告 游信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須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