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方羽騰被 告 魏君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14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