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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修被 告 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澤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588,366元,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於11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事務所地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