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林范秀蘭
林佳鈺林春鳳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惠琴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陳祖培為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周添財為被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分別變更為陳祖培、周添財,因原告、陳祖培、周添財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陳祖培、周添財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