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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陳健宏被 告 邱嘉群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年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年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89頁)、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91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