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陳怡凱被 告 聚磊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被 告 陳昭珠訴訟代理人 張勝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萬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及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聚磊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磊公司)前邀同被告張亞青、陳昭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及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下合稱系爭授信契約),分別約定以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1,400萬元為限與原告授信往來,約定如遲延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約定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聚磊公司並分別於113年2月23日、1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計息利率、借款期間,借貸金額、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所示。詎聚磊公司自114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550萬3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又張亞青、陳昭珠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聚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揭借款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聚磊公司、張亞青部分:對原告主張聚磊公司、張亞青有向
其借款之事實、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所載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希望能與原告協商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昭珠部分:陳昭珠並無向原告借款,因此不能擔任連帶保
證人,只能擔任一般保證人。又連帶保證人係原告指定,該部分不合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郵局存證信函、放款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個人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3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聚磊公司、張亞青對原告之主張均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至陳昭珠雖辯以其並未向原告借款、不能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惟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示系爭授信契約,並經陳昭珠自承系爭授信契約中連帶保證人欄位之簽章為其本人之簽章(見本院卷第80頁),堪認陳昭珠確有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前開所辯,實無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年:民國)編號 借貸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利率 1 1,120萬元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8年2月23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計息(現適用利率為2.22%)。 2 280萬元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8年2月23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計息(現適用利率為2.22%)。 3 1,600萬元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利率1.9515%計息(現適用利率為3.6295%)。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年:民國)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1 760萬33元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190萬1元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1,600萬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95% 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