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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 告 郭淑緣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黃向晨律師葉子寧律師被 告 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家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本件起訴前孳息為34萬3,0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9萬3,048元(計算式:15,750,000元+343,048元=16,09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沄庭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750,000元 115年2月20日 115年7月28日 (159/365) 5% 343,048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