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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 告 長江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羅振元、鄭月敏、楊山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羿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