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尹衍樑訴訟代理人 胥博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INNOVATIVE CREATIONS LLC、陸學森間返還代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美商INNOVATIVE CREATIONS LLC應給付原告美金4,620,5
4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陸學森應給付原告美金2,310,271.8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1項請求如被告美商INNOVATIVE CREATIONS LLC已為給付時,被告陸學森於其給付金額1/2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㈣第2項請求如被告陸學森已為給付時,被告美商INNOVATIVE CREATIONS LLC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620,543.67元(折合新台幣146,425,029元,以原告起訴時美金對新台幣匯率1:31.69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暨美金2,310,27
1.83元(折合新台幣73,212,514元)自114年10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115年1月1日之利息新台幣(下同)912,649元,共計147,337,678元(計算式:146,425,029+912,649=147,337,6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5,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