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尹崇堯(即尹衍樑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胥博懷律師原 告 王綺帆(即尹衍樑之繼承人)
尹崇恩(即尹衍樑之繼承人)被 告 美商INNOVATIVE CREATIONS LLC兼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尹崇堯、王綺帆、尹崇恩為原告尹衍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尹衍樑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5月26日死亡,原告之繼承人為王綺帆、尹崇堯、尹崇恩,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見卷第117-125頁),惟原告尹衍樑之繼承人遲未提出全體為承受之聲明,爰命其全體繼承人王綺帆、尹崇堯、尹崇恩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